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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7日 00: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文件


西附〔202311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7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

                                  2023527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西南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西校〔2021〕2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定发卡行发行的,学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贷记卡。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独立法人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公务卡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发卡行,并与发卡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发卡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暂不允许办理外币结算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学校统一组织申领。公务卡申领程序为: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务卡信息采集资料。

  (二)财务科将申请人信息汇总后交人事部门核实工作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统一提交发卡行。

  (三)发卡行根据公务卡信息采集表生成办卡二维码,申请人通过扫描识别二维码,线上填写相关资料完成办卡申请。

  (四)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并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  新增工作人员需办理公务卡的,应按照财务科要求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离开前须到财务科、发卡行清理公务卡账户下的债务,办理销户等手续。若持卡人公务卡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到财务科登记变更信息。

  第十条  若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须向发卡行提出补发新卡申请,并及时向财务科提供新卡卡号。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事前向学校财务科提出申请临时调增信用额度,财务科审核后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协商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结算。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发生公务支出时,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应通过学校对公账户转账结算。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以及野外科考发生的支出。

(二)单笔消费200元以下(科研经费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火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因公出国签证及代办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四)学生、临时聘用人员、校外人员、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尚未办理公务卡的新进教职工,因执行公务产生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为个人消费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财务科不予报销相关支出和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制度实施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等基本不变。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及时到财务科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填写报销基本信息并附各类原始发票、公务卡消费凭证等。

第十九条  为保障公务消费还款的及时性,持卡人可将公务卡账户与持卡人同一身份证下开设的工资卡账户绑定,作为公务卡还款账户。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公务卡报销期间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发卡行先从持卡人绑定的公务卡还款账户中自动划转资金还款。持卡人回学校后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科将报销资金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须确保绑定的公务卡还款账户在发卡行划款日前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上月个人消费和未及时报销的公务消费总额。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科负责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及财务报销等工作。

严禁为非学校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业务;自行负责公务卡日常对账,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费负责人对本单位持卡人公务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督促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党政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