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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3日 00: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文件


西附〔202316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9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

                                  2023613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西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清查登记、处置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财务科对账,保证财务总账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致;

  (四)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落实内部控制建设要求,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信息系统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

  (五)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六)对学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定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定专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一致;

  (四)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具有危险性、精密度高、使用复杂的专用设备,责任人应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使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具体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下同)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一次性报销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图书,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增加。

  第十条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贯彻“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固定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避免资产闲置浪费、盲目购置。

  第十一条 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固定资产增加的经费预算。对于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新增资产配置标准的仪器设备,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流程依据国家、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依法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捐赠、调拨等),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五条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第十六条  配置的固定资产在入账前,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质量技术验收,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三人以上)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发票、合同、验收文件等资料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销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使用低下的固定资产报后勤服务中心,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各部门之间的转移并使用,应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实施,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后续责任人。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完毕,所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未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经论证确属淘汰或经技术鉴定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学校报失、报损相关办法进行处理。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处置数量较多、批量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组织专家(三人以上)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通过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市场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减相关资金拨付、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决定扣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由财务科代收代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党政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