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文件
西附〔2023〕16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9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
2023年6月13日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西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清查登记、处置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财务科对账,保证财务总账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致;
(四)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落实内部控制建设要求,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信息系统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
(五)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六)对学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定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定专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一致;
(四)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具有危险性、精密度高、使用复杂的专用设备,责任人应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使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具体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下同)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一次性报销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图书,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增加。
第十条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贯彻“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固定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避免资产闲置浪费、盲目购置。
第十一条 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固定资产增加的经费预算。对于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新增资产配置标准的仪器设备,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流程依据国家、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依法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捐赠、调拨等),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五条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第十六条 配置的固定资产在入账前,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质量技术验收,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三人以上)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发票、合同、验收文件等资料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销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使用低下的固定资产报后勤服务中心,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各部门之间的转移并使用,应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实施,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后续责任人。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完毕,所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未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经论证确属淘汰或经技术鉴定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学校报失、报损相关办法进行处理。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处置数量较多、批量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组织专家(三人以上)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通过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市场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减相关资金拨付、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决定扣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由财务科代收代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党政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