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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 00:4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文件


西附〔202211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2年5月19日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

                                  2022520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扩大科研管理自主权,根据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西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西校〔2022〕7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以下简称“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

  第四条  出差根据经费支出渠道分为“科研出差”和“其他出差”。

科研出差是指使用从校外争取的竞争性项目经费(含科研项目经费、上级部门拨付的各类人才专项经费等)的出差;除此之外的统称为其他出差。

  第五条  学校差旅费管理职责体系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出差行为和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差旅费。

经费负责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审批及监管责任。

各部门应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控差旅费支出规模。加强对本部门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财务科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对应人员类别乘坐相应级别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级别见下表: 

类别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3.二级及以上职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头等舱/公务舱

一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三、四级职员

3.正高级职称人员、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经济舱

二等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经济舱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类别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准,校外人员的类别以经费审批单位核定为准。符合一类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级别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乘坐高于规定级别交通工具的,需提前报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出差的,需由上一级领导审批。乘坐高于规定级别的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孰低”原则报销,即按实际发生费用与应乘坐级别交通工具(机票按照全价票的8.8折计算)中较低者报销。如有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个人负担。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相关票据与对应城市间交通费一并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限额标准凭票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一)科研出差

详询财务科。

  (二)其他出差

参照《中央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详询财务科。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人员类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如有超支,由出差人员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标准为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120元/人·天,到其他地区出差均为100元/人·天。

  第十九条  对于出差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用餐的,应向供餐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原则上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从驻地或住宿宾馆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交通工具提供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应先履行审批手续。所在单位或经费负责人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视同审批同意出差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机票、车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等凭证和票据。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一次全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原则上不能合并报销(用公交充值票连续多次出差除外)。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应连同本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相关费用的支出应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完整等特殊情况,出差人员须写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报销。如出现乘坐交通工具超级别情况,应附相关审批材料。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作地在中心城区(含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下同)的工作人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出差,未发生住宿的,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包干,以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确因工作原因实际发生用餐费的,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

各校区工作人员在校区所在行政区内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在包干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不报销伙食补助费或餐费。

因实行跨校补贴,学校校区之间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不予报销交通及食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提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对于开展考察、调研、测试、监测等工作,由于受地理环境或其他条件限制,确需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自驾车出差的,所在单位或经费负责人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视同审批同意自驾车出差并报销相关费用。过路过桥费凭票据实报销,加油费按每公里不超过1元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租车出差的,应严格学校校办相关公车管理规定。租车用于科研出差的,需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租车用于其他出差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销时提供租车发票、租车单或租车合同。

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公交充值票分次用于市内出差的,应在出差结束后详细提供每次出差的往返时间、地点、事由、人员、具体消费金额,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凭票一次性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凭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相关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以下情况,凭据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带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有关凭据,并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从其他城市返回单位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较低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四条  针对出差时间较长的情况,科研出差可按实际出差天数发放各类补助,具体由经费负责人确定。其他出差,时间在30天(含)以内,按相应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超过30天的部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经学校批准驻外地或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在途期间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进修、攻读学位、驻外地或借调工作期间的其他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市内交通工具、安排就餐的,需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七)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党政服务中心        2022年5月20日印发